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㈠职工因住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不含装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时,可支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职工因住房消费需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和本人亲笔签名并经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核及支取手续。其支用金额上限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最新对账单百元以上部分,但不能超过住房消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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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支用住房公积金
⑴购买商品房,应提供签订时期在一年以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⑵购买本单位公房,应提供政府房改部门批注的公房出售文件及分户价格表,并在单位办理售房款缴存的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交房款手续;
⑶购买拆迁安置房,应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一年以内交房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⑷购买二手房,应提供购房协议和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2
、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用住房公积金
⑴农村自建住房时,应持农业户口的“户口薄”和村、乡两级出具的建房证明(以配偶名义建房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
⑵城镇职工自建、翻建住房的,应持相关的建房批准文件(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居民个人修建房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大修住房的(不包括装修),应持房屋大修合同、房产证明、大修结算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⑷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应持计委立项批文、房改办全额集资建房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分房房价表和支用职工已交房款收据。
上述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凭有效证明,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的实际支出。
3
、偿还购房贷款支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通过贷款购房时,在还款期限内,可持银行借款合同、最新银行还款凭条,一年一次办理支取,其支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贷款还款额。
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需支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生活困难,需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金的,应持单位审核出具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15%
的证明、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按年办理房租超出
15%
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㈢职工按规定可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职工因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时,可支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应持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注销和全部本息存储金额的支取手续。
职工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持相关法律文书记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死亡职工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注销和全部本息存储金额的支取手续;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㈣符合下列特殊条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上述
1
、
3
项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做销户处理。符合上述第
2
项情况的,每年可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㈤办理时间:每月
5-25
日上午
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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